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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编辑:金堂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11-15

答:不征收。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捆绑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捆绑销售中的从货物(赠品)作为企业商品的一种,在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时,不是作为视同销售收入,而是作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属于此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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